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为融资性担保服务对象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缓解融资难、促进融资便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融资性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定义与分类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融资性担保服务对象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按照业务模式和监管性质,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监管性质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Ⅰ类)和再担保公司(Ⅱ类)。
2. 商业性担保公司
商业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接受非金融机构的委托,对非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按照监管性质分为:商业性担保公司(Ⅰ类)和再担保公司(Ⅱ类)。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3. 混合性担保公司
混合性担保公司是指既开展融资性担保服务,又开展商业性担保服务的机构。混合性担保公司按照监管性质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Ⅰ类)和再担保公司(Ⅱ类)。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为融资性担保服务对象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担保服务:
1. 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
(1)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2)为金融机构提供承兑汇票担保;
(3)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证担保;
(4)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物权担保;
(5)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担保业务。
2. 商业性担保
商业性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非金融机构的委托,对非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商业性担保业务包括:
(1)为非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2)为非金融机构提供承兑汇票担保;
(3)为非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证担保;
(4)为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物权担保;
(5)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融资性担保资格。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权限和责任,确保规范运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服务对象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资信状况符合金融机构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治理结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结构,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结构等事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与会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罚则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融资性担保资格:
(1)未经批准设立;
(2)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未对担保服务对象进行尽职调查;
(5)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6)伪造、篡改财务报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日公布,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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