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案对照表:最新修订内容一目了然
公司法作为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规范公司治理、保障股东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公司法修订案首次亮相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司法领域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对最新的公司法修改案进行解读,对照表形式呈现修订内容,以帮助融资企业及投资者更准确地把握最新动态。
公司法修改背景
公司法自2014年修订以来,已累计进行了10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在前四次修改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以及现实中公司治理的实践经验,对原有的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性的完善和调整。
最新公司法修改案对照表
1. 股权结构
| 2014年修订 | 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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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额可以分期缴纳。 |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
2. 股东权益

公司法修改案对照表:最新修订内容一目了然 图1
| 2014年修订 | 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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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分担风险;公司新增的债务,应当与股东出资金额无关。 |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分担风险;公司新增的债务,应当与股东出资金额无关。 |
|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得要求股东作出超过其出资额的出资。 |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得要求股东作出超过其出资额的出资。 |
|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3. 公司治理
| 2014年修订 | 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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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 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不得以出资额以外的财产或者利润来弥补出资不足。 |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监事和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监事和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 公司股权交易
| 2014年修订 | 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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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要求。 | 决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要求。 |
| 鼓励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股权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 | 鼓励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股权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政府粉末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低于政府规定价格。 |
| 转让的股权价值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 | 转让的股权价值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但政府粉末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高于政府规定价格。 |
本次公司法修改案对照表详细列出了2014年修订以来的法律条文修订情况,对于融资企业及投资者来说,及时掌握修订内容,有助于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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