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金融机构监管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保障金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管理。
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查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违法行为。
(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制度体系,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加强反洗钱宣传。
(三)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职业、财产状况、交易目的等,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
(四)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五)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检查。
反洗钱责任
(一)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责任制,明确反洗钱工作责任人,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金融机构应当对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反洗钱意识。
(三)金融机构应当对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将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法律责任
(一)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 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制度体系,或者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2. 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
3. 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材料的;
4. 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
5. 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检查的。
(二)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反洗钱金融机构监管暂行办法 图1
2.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3.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的。
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本暂行办法及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及其反洗钱工作,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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