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异议审查:探究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日益,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因其灵活的租赁方式和低风险的特性,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如承租人对于租赁资产的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等。针对此类问题,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执行异议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异议审查:探究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图1
1.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或者履行方式有争议的,可以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方式解决。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向出租人或者租赁方提出异议,并应当及时解决。”
《合同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方式、租赁物的使用方法等提出异议的,可以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解决。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异议审查的具体流程如下:
(1)承租人对于租赁资产的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方式,向出租人或者租赁方提出异议。如合同中未约定异议的具体方式,承租人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等方式提出。
(2)出租人或者租赁方收到承租人的异议后,应尽快进行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如更换租赁资产、修改合同等。如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出租人或者租赁方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承租人对于租赁资产的质量、数量或者履行方式提出异议,且经核实存在问题,出租人或者租赁方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拒绝承担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争议。
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异议审查是保障融资租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环节,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探究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本文旨在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执行异议审查提供参考。当然,具体审查过程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由专业律师进行指导。希望本文能为融资企业贷款方面的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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