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快速逃离 |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深圳市民政局特制定本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1.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应当向深圳市民政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规范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担保证券发行人及其债务人提供担保、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业务。

2.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与稳健。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与处罚

1. 深圳市民政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对于违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深圳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等。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如有变更,由深圳市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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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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