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期限,凡之欲求法律之学者,须经正式之学校,方得承认其身份。然,时至今日,仍有多数人对于法律之研究,抱有“非正式学习”之态度,愿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自身之法律素养,此乃我国法律圈之普遍现象。为此,我国著名之学府——中国人民政法大学,针对在职研究生之需求,特制定招生简章,以惠泽广大法律工作者。
第一条 目的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之制定,为引導和规范在职研究生之招生工作,保障在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我国現行之法律、法规和有關政策,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性质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屬于学校招生简章之範疇,具有相应之法律效力。
第三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招生简章所称在职研究生,是指具有一定之工作经历,且具有一定之学术背景,为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经我国官方批准,进入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者。
第四条 招生对象
第四条 在职研究生之招生,主要面向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从事法律相關职业人員。
招生名额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名额,按年度进行分配,具体名额数由学校根据在职研究生之需求、教学资源等因素综合确定。
招生程序
第六条 在职研究生招生程序,按照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主要包括报名、考试、面试等环节。
课程设置
第七条 在职研究生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理论、法律实务、法学研究方法等。
培养方式
第八条 在职研究生培养方式,主要包括课堂讲授、实践教学、研究性学习等。
学位授予
第九条 在职研究生修业完毕,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要求者,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招生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职研究生招生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试推荐、考试加分、在工作中取得学位等。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图1
第十一条 本招生简章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所有。
第十二条 本招生简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本招生简章旨在规范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市场,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之事业发展,为我国法律事业之繁荣作出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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