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从事燃气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高燃气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四条 河南省燃气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燃气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燃气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内容包括:燃气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气种、气量、气质检测结果等。
第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自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倒卖《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安全使用
第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按照燃气设备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
第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气源设备,确保燃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使用时间,避免在非指定时间使用燃气。
第十二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设备损坏、泄漏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确保燃气设备安全可靠。
燃气价格与费用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图1
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明示燃气价格、费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燃气费用。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价格、费用进行明细化、规范化管理,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信息的;
(三)伪造、涂改、倒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燃气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的;
(五)燃气经营单位未向用户明示燃气价格、费用标准,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燃气费用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燃气用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燃气的;
(二)燃气用户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换气源设备的;
(三)燃气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的。
第十九条 对于因燃气使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