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

作者:难入怹 |

第一条 为了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贵州省投资,促进双方经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三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投资活动的支持与服务,促进双方经济合作。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贵州省投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贵州省投资兴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在贵州省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社会事业,可以享受减免注册资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在贵州省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项目的,可以享受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待遇。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贵州省投资,需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贵州省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 图1

贵州省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 图1

(一)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交投资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二)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投资资格;

(三)由贵州省人民政府签署、发布投资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贵州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应当遵守贵州省的法律法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颁布前,已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本条一款项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23年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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