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

作者:只对你有感 |

院例发[2023]第15號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提高人民检察院诉讼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修改《关于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进行如下补充规定:

将《关于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院)的诉讼活动,提高诉讼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院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进行修改。”

将《关于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二条修改为:“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院 previous版本的《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废止。”

将《关于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三条修改为:“院对《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修改,是为了确保院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修改的内容包括:..."

将《关于修改第三有一条款>第三款的修改,是为了确保院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修改的内容包括:"..."

将《关于修改第三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四条修改为:“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修改后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修改后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

将《关于修改第三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五条修改为:“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修改后的规定 notification 通知院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并通过院官网、院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以便全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修改后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

将《关于修改第三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六条修改为:“院应当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有一条款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对外宣传,通过院客户端、院报纸、院网站等途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将《关于修改第三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七条修改为:“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有一条款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院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将《关于修改第三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八条修改为:“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有一条款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培训和指导情况向院党组汇报,并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确保培训和指导工作的实效性。”

将《关于修改第三三条第七款的決定》第一条中的“院”修改为“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 图1" alt="《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 图1"/>

《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決定》 图1

院例发[2023]第15號

院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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