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作者:风向决定发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及与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手续办理、交易居间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向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资格;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编剧、驾驶员等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

(二)经营场所、设施证明;

(三)编剧、驾驶员等人员名单;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

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房地产经纪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通过国家或者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注册并接受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房地产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的房地产信息、交易材料等资料,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房地产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的;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图1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图1

(三)未按照规定啼狗、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当事人房地产信息、交易材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承担责任的。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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