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首例虚开增值税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被判刑三人
汕尾市首例虚开增值税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被判刑三人
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的虚开增值税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三名为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这起案件系汕尾市首例虚开增值税案件,也是该市法院系统对打击虚开增值税犯罪的重要成果之一。
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单位汕尾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自2018年以来,为获取更大的利润,采取让渡实际经营权的方式,将公司账户交由实际经营人黄某管理。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运输收入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
根据案情,该贸易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而这三名被告人分别起到了关键作用,黄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公司运营;杨某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李某则负责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黄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票面金额累计超过三十万元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份以上、票面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票面金额累计超过八十万元的;
汕尾市首例虚开增值税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被判刑三人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百份以上、票面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五十万元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百份以上、累计虚开金额超过三百万元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一百份以上、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二百份以上、累计虚开金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单位的贸易有限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远超上述法定数额。在确定刑罚时,法院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始终坚持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共同推动汕尾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1. 汕尾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起诉书;
2. 汕尾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证据材料清单;
3.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汕尾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审判决。
汕尾市首例虚开增值税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被判刑三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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