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费收费标准调整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吉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公证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内容
1. 调整后的公证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2.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其中涉及法律、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的业务类型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3. 公证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 higher 的业务类型,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实施时间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的公证费收费标准开始执行。

吉林省公证费收费标准调整通知 图1
2. 对于已签订的公证合同,如涉及到收费标准调整的内容,当事人应当与公证机构协商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并签订新的合同。
其他事项
1.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当事人知晓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
2.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将会对本次公证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本次公证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吉林省公证协会
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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