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制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安庆市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自主管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安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二条 本条例旨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自主管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安庆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庆市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安庆市制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规定,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安庆市制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庆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安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安庆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支持发展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由安庆市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企业未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或者未按制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庆市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未按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由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企业未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或者未按制度开展财务核算和监督的,由安庆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规定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由安庆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安庆市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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