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社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百毒不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焦作市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焦作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工作。

基本原则

1. 谁用工,谁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3. 社会保险费基数应当与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末月平均工资相符。

4. 社会保险费种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5. 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

具体规定

焦作市社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通知

1. 社会保险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基数、缴费档次和缴费金额等信息。

2. 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费用汇集至社会保险基金,由基金代为扣缴。

焦作市社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通知

3. 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末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社会保险费基数。

4. 社会保险费补缴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补缴。

5. 社会保险费查询

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费查询服务,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询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缴费基数。

违反规定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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