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范侵权责任 Determination 和纠纷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侵权责任法,是指《侵权责任法》。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是指《实施条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下列事项,依照《侵权责任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侵权责任 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予以处理:
(一)因物件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三)因个人信息保护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四)因公共安全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处理的侵权责任。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由侵权责任 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予以调解:
(一)因物件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三)因个人信息保护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四)因公共安全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五)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侵权责任。
第九条 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效率的原则,认真履行职权,为当事人提供依法处理侵权责任纠纷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侵权责任纠纷。协商成功的,可以达成协议,并可以向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一条 因侵权责任纠纷,权利人可以向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告辞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调解的决定。
第十三条 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调解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地仲裁侵权责任纠纷。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十五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侵权责任纠纷,也可以请求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调解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条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侵权责任determination 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地仲裁侵权责任纠纷。
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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