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爲誰綻放 |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为加强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维护国防科技工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许可证管理的一种行政许可。为规范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其延续

1.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2.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向的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持有单位可以申请延续:

(1)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继续进行,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许可证有效期不能按时延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证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延续的决定。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管理

1.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障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安全和进度。

2.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根据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3.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装备科研生产的知识产权。

4.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5.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许可证持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未按照本规定申请延续许可证的;

(2)延续申请材料不实的;

(3)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图1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图1

(4)未按照本规定妥善保管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

2. 许可证持有单位与发证机关之间因许可证管理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解释权归发证机关。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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