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02年7月1日颁布,2007年6月1日修订的一部旨在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文件。该《规定》共分为五章,具体包括:总则、处分的种类和程序、处分的决定程序、处分的执行和监督以及附则。
总则
《规定》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该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这里所指的“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处分的种类和程序
《规定》详细列出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明确了各种处分的适用条件、处分的决定主体、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1. 警告:适用于初次违法、过犯较轻的情况,处分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决定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2. 记过:适用于违法情节较重,但尚不够撤职的情况,处分的目的是起到警醒作用。决定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3. 记大过:适用于违法情节较重,需要给予记过处分的 scenario,但尚不够撤职的情况,处分的目的是起到警醒作用。决定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4. 降级:适用于情节较重,需要降低职务的情况。决定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为降低职务、降级处理。
5. 撤职:适用于情节严重,需要开除公职的情况。决定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为办理辞职手续。
6. 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无法再予以处分的的情况。决定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为办理开除手续。
处分的决定程序
《规定》详细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决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决定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为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相当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机关。
2. 决定依据:政务处分的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 决定权限:根据不同情节,由决定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4. 通知和告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分的种类、原因、期限等告知被处分的公职人员。
处分的执行和监督
《规定》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执行和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被处分的公职人员应当执行决定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执行程序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等。
2. 监督:对政务处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务处分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
附则
《规定》规定了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以前发布的有关政务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3. 对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由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我国关于政务处分的一部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002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图1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程序
《2002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共九章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种类、程序和时效等问题。该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违法程度和性质,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处分。
在政务处分的程序方面,该规定规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启动、调查、听取意见、决定和执行等环节。该规定还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时效性,即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未进行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务处分的对象和范围
《2002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该规定还规定了政务处分的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纪律、违反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行为。
政务处分的依据和标准
《2002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政务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该规定还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标准,包括违法程度、影响范围、责任性质等因素。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政务处分的种类、程度和程序等问题。
政务处分的执行和监督
《2002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政务处分的执行和监督由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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