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如何进行登记?

作者:开始的幸福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如何进行登记?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二条 国家对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社会团体提供资金、场地、技术、人力资源等支持。

登记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员达到法定人数;

(二)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应当向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业务范围和活动场所的证明;

(三)组织章程;

(四)固定的经费来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团体印章》。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不得变更名称、住所、宗旨、活动场所、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不得改变其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立社会团体的;

(二)擅自变更、终止社会团体的;

(三)未经批准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应当先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如何进行登记?” 图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如何进行登记?” 图1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印章的印制、使用、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重要的活动记录、财务管理资料、印章使用记录等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不得拒绝接受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年检换证等工作。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施行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社会团体设立登记和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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