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决书
人民法院
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8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京广路与众环路交叉口
当事人:
甲方:乙,男,32岁,A1驾驶证,驾驶车辆型号:大众帕萨特,车牌号:京A12345。
乙方:丙,男,28岁,B2驾驶证,驾驶车辆型号:奥迪A4,车牌号:京B56789。
事故经过:
2020年8月15日15:35,甲车沿京广路行驶,行驶至与众环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乙方车辆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甲车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乙方车辆在黄灯亮起时仍在交叉口北口处停驶。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乙方车辆在黄灯亮起时仍停留在交叉口北口处,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甲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 乙方车辆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 甲方车辆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车辆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双方车辆损失及事故原因,经审理认定乙方车辆应赔偿甲方车辆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
审判员:张三

交通事故判决书 图1
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 August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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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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