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勒令退学处分的若干规定
具区的中学,为防止学生学业成绩退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勒令退学处分适用于本区各类中学在籍学生。
第二条 勒令退学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勒令退学: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育不改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勒令退学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退学: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对自身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以提出退学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给予退学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学业成绩不合格,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育不改的;
(二)结伙斗殴、敲诈勒索、强拿硬要或者侮辱、诽谤、殴打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三)偷窃、故意破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以给予退学处分:
(一)学业成绩不合格,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育不改的;
(二)结伙斗殴、敲诈勒索、强拿硬要或者侮辱、诽谤、殴打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三)偷窃、故意破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六)拒绝、逃避兵役或者拒绝、逃避 military service的;
(七)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应当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接领,由区教育局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
第七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应当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处分决定及理由。
第八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记录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情况,并应当将记录保存至少五年。
第九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勒令退学处分执行的具体规定,并依法向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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