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捕立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规范刑事诉讼中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协助抓捕立功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本规定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诉讼活动。
第三条 协助抓捕的主体和义务
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第四条 协助抓捕的方式和程序
(一)犯罪分子或者其近亲属、朋友、同事、邻居等有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二)协助抓捕的方式包括提供信息、配合调查、协助抓获等。

《协助抓捕立功规定》 图1
(三)协助抓捕的程序包括报告、通知、协助、抓捕等。
第五条 协助抓捕的奖励
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和协助程度,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 协助抓捕的纪律和责任
(一)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依法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二)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对其提供信息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应当予以保密。
(四)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得使用非法手段。
(五)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报告。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
(三)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四)本规定如有修改、废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予以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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