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工资、薪金有关的津贴、补贴等所得。
3.《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从税额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实行计提制度。企业按月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上缴所属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管理。”
具体办法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标准和比例,并报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2.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1)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8%。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2)超过8%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政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8%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应根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计划,并报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4.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明确提取、使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2)企业应当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规定的用途,用于本单位职工培训、技能提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工教育活动的支出。
(3)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定期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未按规定比例使用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计划,并报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3.本通知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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