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市刑事案件判决书
案件索引:新型犯罪案件审判实践研究
审理法院:新邵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年6月1日
被告人:张三(男,32岁,新邵县A镇人)
被告人:李四(男,35岁,新邵县B镇人)
被告人:王五(男,30岁,新邵县C镇人)
犯罪事实及罪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李王五共同故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被告人张三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通过互联网下载并传播计算机病毒,导致众多不特定计算机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四在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与张三共同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上述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应当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分别定罪处罚。李四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情节更为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五在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提供给张李四用于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账号,并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五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较为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王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李王五均犯有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有条文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更为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新邵市刑事案件判决书 图1
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更为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五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更为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此判。
审判员:XXX
日期:2021年6月1日
(注:本篇文章为模拟文章,不具有现实意义。文章中的法言法语仅为表达方式,不代表现实中的法律语言。本文长度为2022个字,未达到2023个字要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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