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条例》

作者:锁链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活动,维护商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与特许方之间的合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方将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由经营者按照特许方的规定和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行为。

第四条 国家商务局负责本的条例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五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特许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条例》 图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条例》 图1

(二)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三)经营权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四)特许费用、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方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从事经营活动,特许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九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期间,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方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要求特许方变更或者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特许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的;

(二)特许方严重违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对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特许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方可以要求经营者变更或者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特许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二)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对特许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自行终止合同,经特许方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造成经营者损失的,特许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以及其他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所在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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