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全文》

作者:为你伏笔。 |

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乡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全文》 图1

《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全文》 图1

(一)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质;

(四)完善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

(五)注重保护乡村特色,发挥农村优势;

(六)坚持民生为本,促进共同。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参与。

第八条 省、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更新工作。

第九条 编制的城乡规划应当报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批。

第十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众听取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批准城乡规划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乡规划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干预他人进行城乡规划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全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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