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
(三)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图1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协商解除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罚款、责令改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罚款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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