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本通知就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和 definition
本通知所称人事争议案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劳动保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保障方面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福利、保险、健康等方面的争议;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会的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福利、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五)其他因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劳动保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则
(一)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原则;
(四)依法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原则;
(五)依法及时、高效、简便原则。
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提起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双方共同选择的地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并保障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程序的合法性;
(四)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决;
(五)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内容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效性;
(二)确定劳动关系的性质;
(三)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四)确认劳动保障方面的争议;
(五)依法处理其他相关争议。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解释权归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通知如有变更,应及时修订并公布。
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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