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办理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归纳,形成了本解释。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解释旨在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一切合法具有集资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集资行为。
案件管辖
1. 案件管辖分工
对于跨地区、跨流域的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境外、有违法所得或者在境外有实际分支机构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发生在境内的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
2. 特殊案件管辖
(1)在本解释发布前已经依法审理终结或者经复核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按照原案件办理。
(2)在本解释发布时尚未依法审理终结的案件,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解释处理: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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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案件已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已经二审终审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的;
③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
3. 移送管辖
对于不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案件,或者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解释适用范围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权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处理。
犯罪认定
1. 集资对象的确定
集资对象是指向集资人交付资金或者以其他形式向集资人出资或者借贷等,并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或者方式获取资金或者利息等的人群。
2. 集资数额的认定
集资数额是指集资人向集资对象募集的资金总额。对于单位和个人而言,集资数额应当与参与集资的最低金额相对应。
3. 集资利息的认定
集资利息是指集资人向集资对象支付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应当以集资数额为基准,并根据集资的实际情况,确定集资利息。
刑罚适用
1. 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2.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集资对象集资,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 单位犯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个人犯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的,对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1. 非法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 非法集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 非法集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罚的;
(2)在全国有广泛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给集资对象造成损失,其中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非法集资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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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罚的;
(2)在全国有广泛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给集资对象造成损失,其中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 非法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2)给集资对象造成损失,但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罚金
对于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主刑的依法对单位或者个人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附则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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