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旅馆业治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旅馆业主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旅馆业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责任
第五条 旅馆业主应当制定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管理责任,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第六条 旅馆业主应当对住宿人员登记、报告、备案,并查验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旅馆业主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巡逻,保障住宿人员的治安安全。
第八条 旅馆业主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住宿人员发生的不法分子、治安案件等情况。
第九条 旅馆业主应当保障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旅馆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本条例的旅馆业主或者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图1
治安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旅馆业实行治安巡逻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加强对旅馆业的检查,对不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旅馆业场所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旅馆业治安违法行为时,可以进入旅馆业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旅馆业治安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公开。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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