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奖励权限规定:明确奖励对象、条件和程序

作者:徘徊 |

背景与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奖励的规范和管理,保障行政奖励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篇行政法行政奖励权限规定。

明确奖励对象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物质、精神或者其他形式的奖励。

奖励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

2.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完成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3. 在维护国家、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明确奖励条件和程序

1. 奖励条件

(1)奖励应当与获奖者的贡献和成绩相匹配,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体现奖励的个体性、全面性、社会性相结合。

(2)奖励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 符合奖励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奖励申请;

②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③ 行政机关对奖励对象给予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获奖者的实际贡献和困难。

2. 奖励程序

(1)奖励申请

奖励对象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获奖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以及获奖事实和理由。

(2)审核审批

行政法行政奖励权限规定:明确奖励对象、条件和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并通知获奖者。

(3)奖励发放

奖励对象应当自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励。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奖励资金或者物品发放到获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指定的地点。

行政法行政奖励权限规定:明确奖励对象、条件和程序

其他规定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权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奖励工作进行监督。

2. 行政机关对获得奖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滥用奖励权,对违反奖励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3. 行政奖励工作应当与法治政府建设相统一,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和培训,推动奖励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行政奖励权限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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