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流程

作者:醒着做梦 |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侦查机关提出,并经侦查机关审核同意,由公安机关采取的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侦查机关认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系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系孕妇、哺乳期妇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关系。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要证人;

(二)与案件有直接关系;

(三)有悔改表现;

(四)有立功表现;

(五)案件系重大、疑难案件。

7. 侦查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更为适宜的。

取保候审的流程

1.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2.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对案件进行讯问。

3.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通知其委托的律师到场。

4. 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到场证明。

5.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48小时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通知其委托的律师到案。

6.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超过48小时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委托的律师,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书。

7.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住址或者工作单位;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况和原因;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

(四)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方式;

(五)签发人、审批人、签发日期。

8. 取保候审决定书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一)本人亲自签收;

(二)委托律师签收;

(三)其他适当方式。

9.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或者被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10.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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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非法持有或者私藏财物;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11.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12.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的近亲属,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13.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对取保候审的决定,负责执行。

14.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15.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诉、控告的,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其他适当的调查手段。

16.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故意破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场所,阻碍执行人员的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立即通知其所属人民检察院。

17. 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18.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9. 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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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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