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作者:战争与玫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言法语: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利,现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则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图1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图1

第一条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起的诉讼。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 本司法解释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损失,应当与侵害其人身权利的具体情节有关。

第六条 当事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予以确定。

第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或者残疾赔偿产生的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残疾赔偿金、死亡抚恤金、死亡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减少的收入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当事人的平均收入确定。

第九条 受害人有其他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不应当以其丧失的生活来源为由,主张减少赔偿费用。

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赔偿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当事人追偿。

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为赔偿义务人。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人身损害赔偿,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合伙组织因人身损害赔偿,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财产份额为限为赔偿义务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赔偿义务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与提供劳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受害人因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十六条 受害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适用的,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失”,包括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后续损失。

第十八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损害,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

第十九条 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民事权利承受人有权继续行使其权利。

赔偿计算

第二十条 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或者因侵害行为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受害人有多个伤残等级的,可以就高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继续行使其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应当继续赔偿。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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