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牛家坪村判决书
被告甘谷县牛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甘谷县牛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张三(公民号码:*)的诉讼。本庭经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被告甘谷县牛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张三人民币5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甘谷县牛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张三于2022年1月向被告甘谷县牛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申请,被告未予解决。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

甘谷县牛家坪村判决书 图1
被告甘谷县牛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答辩,认为原告张三所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张三所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登记、变更、续期手续。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无效。”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因此,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三十日内办理,否则土地使用权将无效。
根据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于2010年,到期日为2020年。,原告在争议发生时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办理了续期手续。因此,本庭认为原告张三所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本庭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本庭经审理发现,原告张三在争议发生时并不知道其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也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因此不存在过错。,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庭判决被告甘谷县牛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张三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有据。
此致
敬礼!
甘谷县人民法院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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