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任雪元案判决书

作者:葵花点穴手 |

任雪元诉周海龙故意伤害罪案判决书

法院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山任雪元案判决书 图1

昆山任雪元案判决书 图1

案号:(2019)苏05民初6870号

原告:任雪元

被告:周海龙

尊敬的法官:

任雪元因诉周海龙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向本庭提起诉讼。本庭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周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周海龙应赔偿原告任雪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特此宣告判决。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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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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