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任雪元案判决书
任雪元诉周海龙故意伤害罪案判决书
法院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山任雪元案判决书 图1
案号:(2019)苏05民初6870号
原告:任雪元
被告:周海龙
尊敬的法官:
任雪元因诉周海龙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向本庭提起诉讼。本庭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周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周海龙应赔偿原告任雪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特此宣告判决。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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