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规定的回避条件。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参与招标项目的采购,或者与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供应商的近亲属有经济利益关系,那么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图1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知道自己符合回避条件,并且存在回避情形,那么应当主动回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申请回避。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自己符合回避条件,并且存在回避情形,那么可以向招标人申请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通过回避制度,可以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私人利益干扰招标项目的评审过程,确保招标项目的结果符合公共利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回避制度,主动回避回避情形,申请回避回避情形,也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维护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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