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老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老版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3月15日通过的一部基本法律,是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全文收录,以供广大法律工作者参考研究。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诉讼法。
第二条 本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民事案件。
第三条 本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平等、互敬、互相尊重、诚实信用、合法、公正、效率。
第四条 本诉讼法的宗旨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当事人是指依法参加民事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诉讼的提起、审理、执行等环节。
第七条 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符合法定诉讼时效。
第八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诉讼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老版)全文》 图1
(一)组成合议庭;
(二)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调查收集证据;
(四)进行庭审;
(五)作出判决或裁定;
(六)执行判决或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和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员组成。
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分为:审判庭、合议庭和独任庭。
第十四条 独任庭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为审判长。
第十六条 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职务;
(二)具有审判经验;
(三)品行良好。
第十七条 独任庭审判长的产生,应当经过民主程序。
第十八条 审判程序包括庭审、辩论、调查收集证据、判决和裁定执行等环节。
第十九条 庭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员应当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庭审程序;
(三)当事人、代理人发表质证、辩论;
(四)审判长询问当事人、代理人;
(五)审判长组织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
(六)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第二十条 辩论包括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和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的辩论。
第二十一條 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
第二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
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诉讼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判决或裁定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七条 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上诉状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或裁定。
第三十条 判决或裁定是 final 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诉讼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诉讼法未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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