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死亡人数核定的通知
事故死亡人数核定是指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死亡的的人员进行确认、统计和核定的过程。事故死亡人数核定是对事故发生时现场死亡人数的确认,包括确定哪些人员因事故死亡,以及他们的死亡情况和死亡原因。事故死亡人数核定的目的是为了对事故进行准确的统计和分析,以便为提全生产提供依据。事故死亡人数核定的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事故死亡人数核定是一个科学、准确、逻辑清晰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故死亡人数核定的事宜通知如下:
事故死亡人数的认定
(一)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由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等组成,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死亡人数进行确认。
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的权限
(一)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的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权限确定。
(二)较大事故以上的死亡人数,由事故调查组或者事故发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权限确定。
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的程序
(一)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死亡人数进行确认。
(二)事故死亡人数确认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事故死亡人数报送上級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的期限
(一)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的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二)在三十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至四十日内完成。
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的要求
(一)有关部门、单位在进行事故死亡人数核定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事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部门、单位在进行事故死亡人数核定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事故死亡人数的核定的工作。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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