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验收:严格执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作者:彩虹的天堂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行为,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和附属设施的施工、安装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实行验收制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验收:严格执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图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验收:严格执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图1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二)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三)未按照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变更或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三)未按照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管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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