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业军人离婚补偿政策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转业军人在服务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婚的,应当给予离婚补偿。为了保障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离婚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1. 离婚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离婚补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离休、退休人员的离婚补偿,按照本人离休、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60%计算。
(2)其他转业军人的离婚补偿,按照本人转业时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
离婚补偿的申请和审核
1. 离婚补偿的申请,由转业军人本人提出,并向所在并提出申请。
2.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转业军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3. 离婚补偿的审核,按照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转业军人离婚补偿政策的若干规定》 图1
离婚补偿的支付
1. 离婚补偿的支付,按照的相关规定执行。
2. 离婚补偿的支付,应当保障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或者侵占。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人民总参谋部。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国人民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离婚补偿是保障转业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切实保障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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