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信息资源的获取、公开、传播和利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全面、及时、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需要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分类、编排顺序、公开渠道等;
(二)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政府公报、政策文件、重大决策、人事安排等;
(三)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政府信息查询、获取政府信息的过程、结果等;
(四)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如政府 salaried 信息、政府预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方式和渠道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客户端、社交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网站是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并确保政府信息及时更新、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受理、处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的安全保障,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完整、准确。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绩和不足进行及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进行明确,并对未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日)

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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