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一首日光曲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融资租赁为主要业务,通过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设备租赁、租赁咨询、租赁尽职调查等服务,帮助承租人获得资金、设备等资源,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第五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图1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图1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主营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应当包含“融资租赁”等字样。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以及风险状况等信息,不得虚假陈述。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办理相关手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估,并依法查处不完善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变更、终止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司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风险报告的;

(五)开展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的;

(六)不依法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

(七)不依法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应当代表公司履行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星期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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