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专卖局(以下简称“烟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专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任务
本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烟专卖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专卖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烟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专卖局职责
烟专卖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烟专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国家烟专卖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专卖品;
(五)吊销烟专卖经营许可证、烟专卖生产许可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烟专卖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48小时内,作出简易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烟专卖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48小时内,作出一般处罚决定。
(三)复杂程序:适用于事实复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烟专卖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48小时内,作出复杂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图1
(四)吊销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程序:适用于应当吊销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烟专卖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48小时内,作出吊销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决定。
(五)行政强制措施程序:适用于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烟专卖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48小时内,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金额;
(四)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五)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烟专卖局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烟专卖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烟专卖局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通知执行时间和方式,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
烟专卖局应当依法接受上级烟专卖局的监督和检查。上级烟专卖局对下级烟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其他规定
本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专卖局应当根据本程序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上级烟专卖局备案。
第十条 解释权
本程序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烟专卖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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