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条例全文最新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登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土地登记的程序、方法和和要求,不得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
土地登记的种类和范围
第五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
第六条 初始土地登记范围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变更土地登记范围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其他土地登记变更。
第八条 注销土地登记范围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其他土地登记注销。
土地登记的程序
第九条 土地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审查;
(三)登记;
(四)公告;
(五)批准。

土地登记条例全文最新 图1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用途证明;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现状照片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审查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合法性;
(三)申请登记的土地用途合法性;
(四)申请登记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登记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簿;
(二)土地登记证;
(三)宗地现状照片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公告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告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的批准机关和日期;
(二)土地登记的登记机关和日期;
(三)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证的编号;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批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批准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的合法性;
(二)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三)其他需要批准的内容。
土地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审查、登记、公告土地登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废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土地登记条例全文最新,旨在加强土地登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细则对土地登记的种类和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废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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