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鉴定书开具时间的若干规定》
总则
为规范职业病鉴定书的开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鉴定书的开具时间
1. 职业病鉴定书的开具时间,应当自劳动者出现职业病症状之日起计算。
2. 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完成职业病鉴定,并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4. 劳动者对职业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定。复鉴定结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职业病鉴定书的效力
1. 职业病鉴定书是劳动者享受职业病待遇、劳动伤残等级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职业病鉴定书。
法律责任

《关于职业病鉴定书开具时间的若干规定》 图1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职业病鉴定,或者在劳动者出现职业病症状后未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 劳动者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职业病鉴定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职业病鉴定书,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保障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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