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谅解书会量刑’问题的看法

作者:殣色殘影 |

法院对“谅解书会量刑”问题的看法

自古以来,中国法律文化就重视刑罚的威慑力与教育意义。刑罚在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正确适用刑罚,确保刑罚的公正、公平,是法律工作者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关于“谅解书会量刑”问题,司法机关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改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谅解书”是否属于刑罚法定从重情节的争议颇多。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缓刑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规定:“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属于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悔改表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不能代替法定从重情节的认定。”这里,“法定从重情节”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法院对‘谅解书会量刑’问题的看法” 图1

“法院对‘谅解书会量刑’问题的看法” 图1

对于“谅解书”是否属于刑罚法定从轻情节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能否认定为自首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认罪认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尚未同犯案同罪,案件起诉和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告人对所犯之罪的认识与起诉时供述供述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审理。”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尚未同犯案同罪,案件起诉和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告人对所犯之罪的认识与起诉时供述供述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审理。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能否认定为认罪认罚呢?

对于“谅解书”在刑罚适用中的作用,部分观点认为,在符合刑法规定情形的刑事案件中,谅解书具有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刑罚作用。在过失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节,从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如盗窃、抢劫、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并未在刑法规定范围内产生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作用。如何正确适用刑罚,仍需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审判。

人民法院对“谅解书会量刑”问题的看法是:在符合刑法规定情形的刑事案件中,谅解书具有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刑罚作用。但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刑罚,仍需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审判。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应充分考虑被告人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条件,并在确保案件公正、公平的前提下,依法作出适当刑罚裁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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