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分割合伙财产的判决书
审判员:张三
被申请人(甲方):李四
申请人(乙方):王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审理,现就李四与王五离婚分割合伙财产事宜,作出如下判决:

关于离婚分割合伙财产的判决书 图1
被申请人李四应向申请人王五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离婚分割合伙财产的补偿。
被申请人李四应放弃对申请人王五位于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房产(房产证编号:XXXXXX)的所有权。
被申请人李四应放弃对申请人王五位于市某区的车辆(车牌号:XXXXXX)的所有权。
被申请人李四应向申请人王五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离婚分割合伙财产的补偿。
本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四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如被申请人李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王五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对审慎法官的美的感情,互不追究对方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由被申请人李四承担。
审判员:张三
日期:公元2021年8月20日
(注:本判决书仅作示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real case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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