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原则

作者:跟清晨说晚 |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原则

在民法典合同篇中,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变更的一种法定情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丧失或者动摇,使合同关系失去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一方有权与另一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

1. 合同基础丧失原则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表明,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发生丧失或者动摇,是情势变更发生的前提条件。

2.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肯定了情势变更中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是情势变更发生的情形之一。

3.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也是情势变更发生的重要原因。

4. 自由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肯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为情势变更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情势变更的合同变更处理

1. 合同变更的协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发生变动。

2. 合同变更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变更的书面形式要求,也规定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原则,为合同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基础丧失或者动摇,使合同关系失去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一方有权与另一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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