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作者:瘦小的人儿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人事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仲裁机构

第五条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处理本省人事争议的主管机构。

第六条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仲裁庭等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工作。

第八条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程序

第九条 人事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文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申请仲裁的原因、要求等。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仲裁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职仲裁员组成。

第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仲裁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当事人作出。

第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的事项、事实、依据、裁决结果和履行期限等。

第十七条 对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期履行裁决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图1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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