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行政法的时效
各级人民法院、各部门: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法定期限。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行政法时效问题通知如下:
一般时效期间
1.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默认该行政行为。
2.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径行判决。
特殊时效期间
1.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默认该行政行为。
2. 对于涉及民族、地区利益的重大、复杂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默认该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效期间
1. 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法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关于行政法时效的规定废止。
请各级人民法院、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本通知精神,依法、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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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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