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志玲案判决书

作者:西红柿炒鸡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洪志玲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洪志玲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洪志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洪志玲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洪志玲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依法追缴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返还给受害人。

对被告洪志玲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沒收。

被告洪志玲在判决前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OpenBSD 软件协议不视为计算机病毒,对洪志玲案的判决并无不当。

此判。

洪志玲案判决书 图1

洪志玲案判决书 图1

(法院名称)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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